配偶 NOE 和 CLARITA QUIAMCO,请愿者,科罗娜,VS。 CAPITAL INSURANCE SURETY CO., INC.,答辩人。[G.R. 17085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586菲尔。 705 第一师 [ G.R.第 170852 号,2008 年 9 月 12 日] 配偶 NOE 和 CLARITA QUIAMCO,请愿者,科罗纳,VS。 CAPITAL INSURANCE SURETY CO., INC.,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CORONA, J.: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5 年 8 月 25 日的决定[2] 和 2005 年 11 月 24 日的决议[3] 的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简历第 74390 号。申请人的配偶 Noe 和 Clarita Quiamco 是从事海运业务的夫妻。 1997 年 4 月 30 日,针对作为 Sto 代表的 Clarita 作出了针对劳工案件[4] 的裁决。 Niño渡轮服务。请愿人于 1997 年 5 月 7 日收到该决定。 [5]然后,请愿人向被申请人 Capital Insurance Surety Co., Inc. 申请了替代保证金,该公司是一家担保和非人寿保险公司。为了完善他们对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的上诉,需要此保证金。被诉人要求请愿人执行以下操作: (1) 向其发行并交付一张金额与其将发行的替代债券相当的未注明日期的支票; (二)对申请人拥有的M/L Gretchen 2号海船以动产抵押进行补充反担保,并交出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3) 执行赔偿协议,其中请愿人同意赔偿被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害,以及 (4) 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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