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IME D. AN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布鲁诺·索莱达,答辩人。[G.R. 17787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9日
588菲尔。 366 第二师 [ G.R.第 177874 号,2008 年 9 月 29 日] JAIME D. ANG,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布鲁诺·索莱达,答辩人。判决 CARPIO MORALES, J.:根据“汽车交换”计划,被告布鲁诺·索莱达 (Soledad) 通过 1992 年 7 月 28 日的绝对销售契约 [1] 将他的 Mitsubishi GSR 轿车 1982 车型出售给请愿人 Jaime Ang (Ang)。就他而言,Ang 将他的 Mitsubishi Lancer 模型 1988 转交给了 Soledad,这也是同日的绝对销售契约[2]。由于 Ang 的车是较新的型号,Soledad 额外付给他 P55,000.00。 Ang是二手车的买卖双方,后来通过二手车展示中心远东汽车公司出售了三菱GSR。根据 1992 年 8 月 14 日的绝对销售契约[3],该车辆最终以 P225,000.00 披索的价格卖给了某位 Paul Bugash (Bugash)。然而,在该契约可以登记在 Bugash 的名下之前,该车辆已被扣押1993 年 1 月 26 日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21 分庭民事案件编号 CEB-13503,“BA Finance Corporation 诉 Ronaldo 和 Patricia Panes”签发的 replevin[4] 令状据称,索莱达之前的车主罗纳尔多·帕内斯(Ronaldo Panes)未能支付由此构成的抵押债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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