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菲尔。 169 第三分区 [ G.R.第 128986 号,1999 年 6 月 21 日] 菲律宾人民,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CASAN MAQUILING,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反对双重危险的规则禁止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上述判决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的请求中受到攻击,如本案,请愿人必须证明下级法院在宣判被告无罪时不仅犯了可逆转的错误,而且严重滥用了自由裁量权相当于缺乏或超越管辖权。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未经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此不能成为无罪释放的来源。但是,如果请愿书证明仅是判断错误,不构成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剥夺正当程序,则不能签发调卷令。在不侵犯被告人的双重危险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对被指控的判决错误进行审查。案件 通过总检察长,菲律宾请愿人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向本法院提起特别民事诉讼,对上诉法院 1997 年 3 月 24 日长达 65 页的裁决[1] 提出异议(加利福尼亚州)。 [2]请愿人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并将案件发回北拉瑙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5 分庭,以便后者能够作出判决[3],在此判定被告人卡桑·马奎林犯有杀人罪和严重罪行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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