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菲尔。 110 第三师 [ G.R.第 160965 号,2008 年 7 月 21 日] 菲律宾国家建筑公司,请愿人,VS。 MARIA NYMPHA MANDAGAN,答辩人。决定 NACHURA, J.:决议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审查和撤销 2002 年 5 月 29 日的决定 [2] 和决议 [3 ] 2003 年 11 月 10 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编号 63166。请愿人菲律宾国家建筑公司 (PNCC) 于 1995 年 12 月 16 日聘请被告 Maria Nympha Mandagan 担任法律助理,职位为助理经理,在等待律师考试结果期间处于试用状态。被投诉人被分配到公司法律部门,在那里她进行研究工作、起草法律意见、担任管理集体谈判协议 (CBA) 谈判小组的成员,并处理诉讼,主要是劳动案件。 1996 年 6 月 16 日,在成功通过律师考试后,被申请人获得了申请人的定期任命。 1998 年 6 月 2 日,请愿人向答辩人发出备忘录[4],要求她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应对她进行违反 PNCC 员工纪律守则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即:从事私法违反《PNCC 员工纪律守则》第 6(a)、6(b)(26) 条和第 11 条的做法;使用公司的官方地址作为您处理私人案件的地址,这不仅违反了 PNCC 员工纪律守则第 8(A)(1) 条,而且有损 PNCC 的最佳利益;代表客户对 PNCC 有未决案件,这不仅有损公司的利益,而且违反了您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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