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菲尔。 134 第三分区 [ G.R.第 173918 号,2008 年 4 月 8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能源部 (DOE) 代表,请愿人与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CHICO-NAZARIO,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复审的请愿书,质疑加州上诉法院 2006 年 8 月 4 日的裁决。 G.R. SP 号 82183.[1]上诉法院推翻了总统办公室 2003 年 8 月 19 日在 OP NO.案例 96-H-6574 并宣布财政部 (MOF) 1985 年 4 月 15 日第 1-85 号通知(经修订)因未能遵守 1987 年《行政法典》第 7 卷第 2 章第 3 节而无效,[3] 这需要在国家行政登记处 (ONAR) 公布和归档行政通知。因此,上述通函规定的附加费不能对被告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征收。被告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成立的公司。它从事炼油业务、石油销售和其他相关活动。 [4]能源部 (DOE) 是受总统办公室直接控制和监督的政府机构。第 7638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该部门准备、整合、协调、监督和控制政府与能源勘探、开发、利用、分配和保护有关的所有计划、计划、项目和活动。...
菲律宾共和国,由能源部 (DOE) 代表,请愿人与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被告。[G.R. 【第173918号】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由能源部 (DOE) 代表,请愿人与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被告。[G.R. 【第173918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