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ITO MACABARE Y LOPEZ,被告上诉人。 17994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613菲尔。 474 第三师[G.R.第 179941 号,2009 年 8 月 2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LITO MACABARE Y LOPEZ,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VELASCO JR., J.: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7 年 6 月 26 日在 CA-G.R. 中的裁决提出的上诉。 CR-H.C.第 00661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 Lito Macabare y Lopez”的第 00661 号,确认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35 分庭在第 01-191383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被告上诉人 Lito Macabare 犯有违反第 16 号共和国法案 (RA) 6425 或 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被法律授权持有或使用 [任何] 受管制药物,在当时和当时故意、非法和故意持有并在其保管和控制下持有一 (1) 个透明塑料袋,内含四百点六 (410.6) 克未经相应许可证或处方的白色结晶物质,称为“涮”,含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一种受管制药物。违反法律。 [1]受审后,马卡巴雷作出无罪抗辩。随后进行了审判,检方提出了高级监狱官 II (SJO2) Arnel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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