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菲尔。 687 第一师 [ G.R.第 150228 号,2009 年 7 月 30 日] BANK OF AMERICA NT SA,请愿人,VS。菲律宾赛车俱乐部,答辩人。决定 LEONARDO-DE CASTRO, J.:这是根据上诉法院 (CA) 前第二分庭于 2001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决定[1] 中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 在 CA-GR CV No. 45371 题为“Philippine Racing Club, Inc. v. Bank of America NT SA”,确认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 (RTC) 1994 年 3 月 17 日第 135 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决[2]。 89-5650,有利于被申请人。同样,本请愿书抨击了 2001 年 9 月 28 日颁布的决议[3],驳回了重新考虑 CA 决定的动议。该案的事实在被诉的 CA 决定中叙述如下: 原告-被上诉人 PRCI 是一家国内公司,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的不同银行拥有多个账户。在维护的账户中,有被告上诉人 BA(Paseo de Roxas 分行)的第 58891-012 号往来账户。上述经常账户的授权联合签署人是原告-被上诉人的总裁(Antonia Reyes)和财务副总裁(Gregorio Reyes)。 1988年12月第2周左右,原被上诉人公司总裁、副总裁因公司业务原定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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