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ARNEL MACAFE Y NABONG,上诉人。[G.R. 18561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650菲尔。 580 第三师 [ G.R.第185616号,2010年11月24日]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ARNEL MACAFE Y NABONG,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BRION, J.:这是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 提出的上诉。 CR-HC 第 00277 号,确认并修改了 1999 年 3 月 10 日三宝颜市第 16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裁决。 RTC 的裁决[2] 认定上诉人 Arnel Macafe y Nabong 犯有三 (3) 项强奸罪,并对其每项罪名判处死刑。背景事实 记录显示,AAA[3] 是 BBB 和 CCC 的女儿。 CCC死后,BBB于1994年与上诉人结婚;他们和 BBB 第一次婚姻的孩子一起住在马里基纳的帕朗。 [4] 1995年8月,上诉人、BBB与AAA及其姐姐DDD一起前往三宝颜市,住在BBB的哥哥EEE家中。 BBB 的另外三个孩子当时已经在三宝颜市。 [5] 1996年5月,BBB赴以色列从事护理工作;她将五个孩子留在上诉人的照顾之下。第一次强奸 1997 年 9 月 10 日上午 10:00 左右,AAA 独自坐在 EEE 家中厅的沙发上,当时上诉人走近她并让她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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