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菲尔。 127 第一师 [ G.R.第 167942 号,2010 年 6 月 29 日] 亚洲建设和发展公司,请愿人,VS.国泰钢铁公司(CAPASC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各方最好始终意识到他们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仅由一方提供的印刷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他们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不反对此类规定,这些规定并不过分或不合情理,将对其履行产生约束。本复审请愿书抨击上诉法院 (CA) 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裁决[1]。简历。第 66741 号民事案件第 98-5093 号的第 73 分庭安蒂波洛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判决[2] 经修改确认。同样受到攻击的是 2005 年 5 月 3 日的决议[3] 否决了重新考虑的动议。事实前因 1997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申请人亚洲建设发展公司数次从被申请人国泰钢铁公司购买了价值 P2,650,916.40 的各种钢筋,共计 12 张发票。 1997 年 11 月 21 日,请愿人支付了 P2,159,211.49 的部分款项,1998 年 3 月 2 日,又支付了 P250,000 的部分款项,余额为 P214,704.91。被申请人分别于 1998 年 5 月 12 日和 1998 年 8 月 10 日发出两封催款函,但请愿人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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