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O D. 马里亚诺,请愿人,VS。 PETRON 公司,答辩人。[G.R. 16943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1日
624菲尔。 480 第二师 [ G.R.第 169438 号,2010 年 1 月 21 日] ROMEO D. MARIANO,请愿人,VS。佩特龙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复审案例[1] 是上诉法院维持请愿人 Romeo D. Mariano 与被告 Petron Corporation 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决定 [2]。事实 1968 年 11 月 5 日,[3] Pacita V. Aure、Nicomedes Aure Bundac 和 Zeny Abundo(Aure 集团)是大雅台市 2,064 平方米土地的所有者[4](物业),将该物业出租给ESSO Standard Eastern, Inc. (ESSO Eastern),一家通过其子公司 ESSO Standard Philippines, Inc. (ESSO Philippines) 在该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租赁期为 90 年[5],前 10 年按月支付租金,剩余期限按年支付。[6]租赁合同(合同)包含转让否决权条款,禁止双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租赁。 [7] ESSO Eastern 可以单方面向其转让其租赁权的某些公司被排除在禁令之外。 [8] 1977 年 12 月 23 日,ESSO 东方将 ESSO 菲律宾出售给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 (PNOC)。 [9]显然,奥雷集团并未获悉此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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