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菲尔。第345章第 188539 号,2014 年 3 月 12 日] MARIANO LIM,请愿人,VS. SECURITY BANK CORPORATION*,答辩人。 DECISION PERALTA, J.:这涉及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请求上诉法院 (CA) 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颁布的裁决[1] 和决议[ 2] 2009年6月1日,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予以驳回。请愿人为被申请人执行了持续担保,以确保“银行可能在本文和下文中授予的任何和所有类型的信贷便利”,以支持 Raul Arroyo,金额为 P2,000,000.00,该金额由信贷协议/本票。[3]上述本票载明,自贷款之日起首 30 天,贷款的年利率为 19%,每月复利,如果本票未在到期时全额支付,则每月额外支付 2% 的罚款。应征收到期未付的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总额。反过来,请愿人执行的持续担保[4] 规定:担保人的责任。 - 担保人的责任是统一的,并不取决于银行对债务人或其可能拥有的抵押品/留置权可能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如果任何保证义务未在到期日(在规定的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支付或履行,担保人应立即承担责任,无需任何通知、要求或任何其他行为或契据,担保人应支付并执行相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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