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罗·萨特·弗洛雷斯,请愿人,VS。配偶 ENRICO L. LINDO, JR。和 EDNA C. LINDO,受访者。[G.R. 18398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3日
664菲尔。 210 第二师 [ G.R.第 183984 号,2011 年 4 月 13 日] ARTURO SARTE FLORES,请愿人,VS.配偶 ENRICO L. LINDO, JR。和 EDNA C. LINDO,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针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8 年 5 月 30 日的决定[2] 和 2008 年 8 月 4 日的决议[3] 的复审请愿书。 SP No. 94003. 先前事实 从上诉法院的裁决中收集到的事实如下: 1995 年 10 月 31 日,Edna Lindo (Edna) 从 Arturo Flores (请愿人) 处获得一笔金额为 P400,000 的应付贷款于 1995 年 12 月 1 日,按 3% 的复利月利率和 3% 的逾期付款附加费。为了获得贷款,Edna 以 Edna 和她的丈夫 Enrico (Enrico) Lindo, Jr.(统称为受访者)的名义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契约[4](契约)。 Edna 还为自己和 Enrico 作为他的实际代理人签署了期票 [5] 和契约。埃德娜签发了三张支票作为贷款的部分付款。所有支票都因资金不足而被拒付,这促使请愿人对被诉人提起诉讼,要求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并给予损害赔偿。该案被抽签到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33 分庭(RTC,第 33 分庭),并作为民事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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