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AY MONTEVIRGEN Y OZARAGA,被告-上诉人。 18984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723菲尔。第534章第 189840 号,2013 年 12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AY MONTEVIRGEN Y OZARAG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未能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从被告手中缴获的涮锅进行实物清点和拍照不会使他的逮捕无效或使该药物在其完整性和证据价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不可作为证据。它仍可用于确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1]上诉的事实前提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2]。 CR-H.C.第 03208 号,确认了 2007 年 12 月 18 日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5 分庭在第 05-1396 至 1397 号刑事案件中对 Jay Montevirgen 和 Ozaraga(上诉人)的无合理怀疑定罪的决定[3]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 第二条或“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 5 节和第 11 节,非法销售和持有涮涮锅罪。针对上诉人的信息如下: 刑事案件号 05-1396 于 2005 年 7 月 19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卡蒂市,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销售分销和运输,重量为零点零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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