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上诉人,ROMEO ONIZA Y ONG 和 MERCY ONIZA Y CABARLE,上诉人。 【第20270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
713菲尔。第521章第 202709 号,2013 年 7 月 3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ROMEO ONIZA Y ONG 和 MERCY ONIZA Y CABARLE,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ABAD, J.:本案是关于有必要免除被告对他们的指控,因为警察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完全没有遵守管理涉及危险药物的缉获行动的法律。事实与案件 2004 年 6 月 21 日,黎刹检察署在第 7598 号刑事案件中,向黎刹地区审判法庭 (RTC) 第 2 分庭对被告配偶罗密欧提出了持有危险药物[1] 的单独指控。和 Mercy Oniza 在刑事案件 7599 中。检方进一步指控配偶在刑事案件 7600 中出售危险药物,据称均违反了《危险药物法》。检方的说法是晚上 9 点 30 分左右。 2004 年 6 月 16 日,Rizal 罗德里格斯警察局的 PO1 Reynaldo M. Albarico、PO1 Fortunato P. Jiro III 和 PO1 Jose Gordon Antonio 收到来自警方资产的信息,指控 Mercy Oniza 在 1-D 阶段销售危险药物Kasiglahan 村,Barangay San Jose。[2]他们立即组建了一个团队来进行一次买断行动。在与菲律宾缉毒局协调行动后,警察小组乘坐一辆主人型吉普车前往卡西拉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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