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菲尔。 16 第一师 [ G.R.第 162385 号,2013 年 7 月 15 日] SAMAR-MED 分发,请愿人,VS。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 JOSAFAT Gutang,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尽管雇主可以出于正当理由合法地解雇雇员,但在解雇之前不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会使雇主承担名义上的损失。案例 雇主对 2003 年 11 月 24 日[1] 颁布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No. 74561 撤销并搁置了宿务市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NLRC) 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驳回非法解雇投诉的决议,[2] 并宣布被告 Josafat Gutang 被非法解雇。因此,CA 恢复了劳工仲裁员的决定,并下令将索赔发还给劳工仲裁员,以正确计算金钱裁决。前身 Samar-Med Distribution 是一家以 Danilo V. Roleda (Roleda) 名义注册的独资企业,在 VIII 区(由几个萨马省和莱特省组成)从事静脉输液 (IV) 的销售和分销。 Gutang 的基本工资为 P7,000.00/月和 P2,000.00.00/月的津贴,负责监督公司的销售人员和销售代理,并代表 Samar-Med 与地区政府进行交易八.[3] 1996 年 8 月 16 日,Gutang 在 NLRC 对 Roleda/Samar-Med 提出了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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