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EDICTO MARQUEZ Y RAYOS DEL SOL,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9720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3日
706菲尔。 453 第二师 [ G.R.第 197207 号,2013 年 3 月 13 日] BENEDICTO MARQUEZ Y RAYOS DEL SOL,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DECISION BRION, J.:我们解决了由请愿人 Benedicto Marquez y Rayos Del Sol 提交的关于 certiorari 的复审申请,[1] 质疑 2011 年 2 月 4 日的决定[2] 和 2011 年 6 月 9 日的决议[3] CA-GR 上诉法院 (CA) CR 第 31878 号。 受到质疑的 CA 决定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78 分庭 2008 年 8 月 8 日的决定[4],认定请愿人违反第 11 条第 II 条有罪,并无合理怀疑。第 9165 号共和国法 (RA),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另一方面,受到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重新考虑动议。在 2008 年 8 月 8 日的决定中,RTC 裁定请愿人非法持有 1.49 克大麻罪名成立,根据 R.A. 第 11 条 [5] 第 II 条予以处罚。第 9165 号。 RTC 认为,除其他外,检方能够证明请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故意拥有干大麻果实顶部。它认为控方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更重要的是,因为请愿人没有将他们的任何不当动机归咎于对他作虚假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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