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ITO VALENCIA Y CANDELARI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988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2日
725菲尔。 268 第一师 [ G.R.第 198804 号,2014 年 1 月 22 日] CARLITO VALENCIA Y CANDELARI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REYES, J.:本法院收到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要求撤销和撤销 2011 年 5 月 25 日的决定 [2] 和 2011 年 5 月 25 日的决议 [3] 2011 年 9 月 26 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R 号 33194。CA 确认加洛坎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10 年 2 月 18 日第 127 分庭在 C-75090 号刑事案件中裁定 Carlito Valencia y Candelaria (Valencia) 作出的裁决[4] 并进行了修改犯有持有危险药物罪,并根据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二条第 11 条受到处罚,该罪名也被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根据 R.A. 第 II 条第 11 节,瓦伦西亚被指控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第 9165 号,在 RTC 备案为 C-75090 号刑事案件,即:在 2006 年 4 月 8 日左右,在马尼拉大都会加卢坎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当时并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拥有、保管和控制两 (2) 个装有重量为 0 的白色结晶物质的热封透明塑料小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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