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5菲尔。 502第三师[G.R.第 215201 号,2015 年 12 月 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ARK ANTHONY ROAQUIN Y NAVARRO,被告上诉人。决议 VILLARAMA, JR.,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2014 年 2 月 19 日的判决[2] 的上诉[1]。 CR-HC No. 04698 确认上诉人 Mark Anthony Roaquin 对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A 条所定义的强奸罪的定罪,经修订的 (RPC) 在区域法院审理的第 07-2524 号刑事案件中马卡蒂市第 136 分庭审判法庭 (RTC)。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上诉人被指控犯有强奸 AAA [3] 一名 17 岁未成年人的罪行。市检察官提交的资料[4] 内容如下: 下列签名的检察官,根据申诉人的宣誓声明,[AAA],未成年人,17 岁,其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函并作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指控 MARK ANTHONY ROAQUIN y NAVARRO 犯下强奸罪,犯下如下罪行: 2007 年 10 月 7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的管辖范围内本尊敬的法庭,上述被告人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在未经她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 17 岁的未成年人 [AAA] 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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