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0 菲尔。 179 第三师 [ G.R.第 178317 号,2015 年 9 月 23 日] 配偶 RICARDO 和 ELENA C. GOLEZ,请愿人,VS。 MELITON NEMEÑO,[1] 受访者。判决 VILLARAMA, JR., J.:这是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违反了 2006 年 1 月 20 日的决定[2] 和 2007 年 4 月 18 日的决议[3]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60638。上诉法院确认并修改了 1998 年 3 月 16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 1998 年 3 月 16 日裁决[4],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 Molave, Zamboanga del Sur, Branch 23, 命令请愿人的配偶 Ricardo 和 Elena C. Golez 支付被告Meliton Nemeño 在其租赁协议中的合同金额为 P143,823.00,每年 12% 的利息加上损害赔偿。该案的前因如下: 被告是位于南三宝颜莫拉韦的一个商业地块的注册所有者,该地块被称为第 7728 号地块,并受南三宝颜。 1989 年 5 月 31 日,被申请人与作为“承租人”的请愿人就第 7728 号地段的一部分签订了租赁合同[6]。以下逐字引用合同的相关部分:甲方/出租人特此将该商业地块的12米×7米的一部分出租给乙方;即,第二部分当事人应在其上建造一座商业建筑,总金额为一百四万三千八百二十三(P1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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