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建筑公司,请愿人,VS。 ASIAVEST MERCHANT BANKERS (M) BERHAD,受访者。[G.R. 17230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767菲尔。 311 第二师 [ G.R.第 172301 号,2015 年 8 月 19 日] 菲律宾国家建筑公司,请愿人,VS。 ASIAVEST MERCHANT BANKERS (M) BERHAD,答辩人。判决 LEONEN, J.:本案源于被告马来西亚公司针对原菲律宾建筑发展公司(Philippine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PNCC)向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提起的追回款项的诉讼。 PNCC 是一家政府收购的资产公司。我们解决了我们的法院是否对马来西亚公司针对菲律宾公司提起的涉及在马来西亚执行和履行的合同的追回款项的诉讼具有标的管辖权,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性。 PNCC 提交了这份请愿书[1],反对上诉法院 2005 年 6 月 10 日的决定[2] 驳回其上诉,以及 2006 年 4 月 7 日的决议[3] 拒绝复议。[4]初审法院裁定 Asiavest Merchant Bankers (M) Berhad 胜诉,并命令 PNCC 向其偿还马来西亚林吉特 (MYR) 3,915,053.54 或等值的菲律宾比索。 [5] PNCC 请求本法院撤销并撤销上诉法院的决定和决议,以及初审法院宣布其缺席的决定[6]。[7]它请求撤销初审法院的缺席令并允许其提交答复,或者,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已经规定的诉讼因由,该案被彻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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