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 ONG LAY HIN,请愿人,VS。上诉法院(第二分部),HON。 GABRIEL T. INGLES,作为 RTC 58 分局,宿务市的首席法官,以及菲律宾人民,受访者。[G.R. 19197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第752章15 二级 [ G.R.第 191972 号,2015 年 1 月 26 日] HENRY ONG LAY HIN,请愿人,VS.上诉法院(第二分部),HON。 GABRIEL T. INGLES,作为 RTC 58 分部宿务市的首席法官和菲律宾人民,受访者。决定 LEONEN, J.:聘请法律顾问并不能免除诉讼当事人“监控 [他们的] 案件状态”[1] 的责任,特别是如果他们的案件需要“不合理的长时间”[2]得到解决。这是一份请愿书[3],用于调回、禁止和强制令,申请初步和/或强制禁令以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判决 [4]。 CR 号 24368 和地区审判法院第 58 分庭,宿务市 2004 年 3 月 25 日的命令 [5] 和 2010 年 2 月 15 日的拘留令 [6],刑事案件编号 CBU-48773。[7]在 2000 年 2 月 8 日的决定[8] 中,宿务市第 58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判定请愿人 Henry Ong Lay Hin (Ong) 和 Leo Obsioma, Jr. (Obsioma, Jr.) 犯有 estafa 罪,根据第 315 条受到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b)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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