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请愿人,VS。 PILHINO 销售公司,受访者。[G.R. 18576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796菲尔。 79 二级 [ G.R.第 185765 号,2016 年 9 月 28 日] 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请愿人,VS. PILHINO 销售公司,答辩人。决定 LEONEN, J.:虽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规定的计算违约金的方法可以被接受为当事人意图的证据。因此,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寻找违约金的事实依据的依据。然而,责任方可能会提供更好的证据,以建立更准确的损害赔偿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这解决了对 Certiorari[1] 的复审请愿书,祈祷上诉法院在 CA G.R. CV No. 86406 被撤销和撤销,并恢复 2005 年 11 月 2 日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08 分庭在第 00-0343 号民事案件中的决定[4]。地区审判法院 2005 年 11 月 2 日的裁决作出有利于请愿人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的裁决,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作为原告,对被告(现为被告 Pilhino Sales Corporation (Pilhino))提起了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诉讼。 [5]受到上诉的上诉法院裁决部分批准了 Pilhino 的上诉,减少了其应向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取消了对其履约保证金的没收。 [6]受到攻击的上诉法院决议驳回了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的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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