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管理局,请愿人,VS。马尼拉种子银行基金会,INC.,受访者。[G.R. 18354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787菲尔。第531章第 183543 号,2016 年 6 月 20 日] 国家住房管理局,请愿人,VS。马尼拉种子银行基金会,INC.,受访者。 DECISION SERENO, C.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A-G.R. 中上诉法院 (CA) 的裁决 [1] 和决议 [2]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 CV 编号 85262。CA 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04 分庭 (RTC) 的裁决[3]。 RTC 已命令马尼拉种子银行基金会(被告)将超过根据第 1670 号公告授予被告的 7 公顷的面积移交给国家住房管理局(请愿人)。然而,初审法院,拒绝请愿人就租金、惩戒性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提出的索赔。事实 申请人是奎松市迪利曼一块 120 公顷的政府财产的所有者[4],该财产是为建立国家政府中心而保留的。[5]根据 1977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第 1670[6] 号公告,费迪南德·马科斯总统保留了其中的 7 公顷区域,并授予被告用益物权。 [7]被投诉人总共占用了 16 公顷,因此超过了其允许占用的 7 公顷面积。 [8]它将多余的部分出租给私人租户。 [9] 1987 年 11 月 11 日,科拉松·阿基诺总统发布了第 1 号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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