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NE JOY CAPIN-CADIZ,请愿人,VS。 BRENT HOSPITAL AND COLLEGES, INC.,受访者。[G.R. 18741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
781菲尔。 610 第三师 [ G.R.第 187417 号,2016 年 2 月 24 日] CHRISTINE JOY CAPIN-CADIZ,请愿人,VS。布伦特医院和学院公司,被告。 REYES, J. 决定: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上诉法院 2008 年 7 月 22 日[2] 和 2009 年 2 月 24 日[3] 的决议提出的复审请求[1]( CA) 在 CA-GR SP No. 02373-MIN,驳回了请愿人 Christine Joy Capin-Cadiz (Cadiz) 提出的请愿书,理由如下:(1) 重要日期陈述不完整; (2) 未附上登记收据; (3) 未指明律师的专业税务收据 (PTR) 和菲律宾综合律师协会 (IBP) 正式收据的签发地点。 2006 年被无限期停职时,Cadiz 是被告 Brent Hospital and Colleges, Inc. (Brent) 的人力资源官。停职的原因是 Cadiz 的不专业和不道德行为导致未婚怀孕。加的斯似乎是非婚生的,布伦特实施了暂停,直到她依法与男友结婚。加的斯随后向劳工仲裁员 (LA) 提出了不公平劳工做法、建设性解雇、不支付工资和损害赔偿的投诉,并祈祷恢复工作。 [4]劳资法庭的裁决 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的决定[5] 中,洛杉矶发现加的斯无限期停职相当于推定解雇;然而,洛杉矶法院裁定,加的斯并非非法解雇,因为她的解雇是有正当理由的,即她与男友发生婚前性关系,导致非婚生子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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