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PABLO ARPOSEPLE Y SANCHEZ 和 JHUNREL SULOGAOL Y DATU,被告上诉人。 【第20578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821菲尔。 340 第三师 [ G.R.第 205787 号,2017 年 11 月 22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PABLO ARPOSEPLE Y SANCHEZ 和 JHUNREL SULOGAOL Y DATU,被告上诉人。 DECISION MARTIRES, J.:这解决了 Pablo Arposeple y Sanchez (Arposeple) 和 Jhunrel Sulogaol y Datu[1] (Sulogaol) 对上诉法院 (CA) 2011 年 10 月 3 日裁决[2] 在 CA G.R. 的上诉。 CR-HC 第 00865 号确认,但对第 12853 号刑事案件中的罚款进行了修改,2007 年 11 月 20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第 12852 至 12854 号刑事案件中的综合决定[3]。事实 Arposeple 和 Sulogaol 均被控三项违反 RA 某些规定的罪名薄荷岛塔比拉兰市 RTC 前的第 9165 号,即:CRIM。案例编号12852 (违反第 5 节,第 II 条,RA 9165)在 2005 年 9 月 21 日左右,在菲律宾塔比拉兰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共谋、勾结、互相帮助,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重罪和明知而无任何合法目的,出售、转让、交付和赠送一 (1) 个透明玻璃纸袋,其中含有少量白色粉末俗称涮涮粉的物质,不能再用重量来衡量,但不能超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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