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菲尔。 275 第三师[G.R.第 216987 号,2017 年 6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WILFREDO PACAYRA Y MABUTOL,被告上诉人,TIJAM, J. 判决:被告上诉人 Wilfredo Pacayra y Mabutol 在本次上诉中质疑上诉法院 (CA) 第十八分庭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颁布的判决[1] -GR CR H.C.第 01534 号,确认了 2012 年 8 月 24 日[2] 地区审判法院 (RTC) 卡尔比加第 33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CC 中对被告上诉人作出的四项强奸罪的定罪判决。 -2006-1609、CC-2006-1610、CC-2006-1611 和 CC-2006-1612。被告上诉人根据单独的信息被控犯有四项强奸罪,其中的指控部分为:刑事案件编号 CC-2006-1609 2004 年某个时候在菲律宾萨马省的 Barangay XXX[3] 和内在这个尊贵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具有淫荡的设计和淫荡的意图,并对受害者,他的女儿行使道德优势和影响力,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一个 AAA [4 ],一名 12 岁的未成年人,未经她的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刑事案件编号 CC-2006-1610 2005 年 12 月 18 日或 18 日下午 2:00 左右,或多或少,菲律宾萨马省 YYY 描笼涯,管辖范围内这位尊贵的法庭,上述被告,具有猥亵的设计和淫荡的意图,并对受害者,他的女儿施加道德上的影响,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与一个 AAA,一个 13 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未成年人,未经她的同意和违背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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