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 No. 203697, March 20, 2019 ] INTERPHIL LABORATORIES, INC., PETITIONER, VS. OEP 菲律宾公司,被告。 REYES, A., JR., J. 决定: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通过本请求对 certiorari[1] 进行复审,上诉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作出的决定[2] 向本法院提出质疑(CA) 和 CA-GR 中 2012 年 9 月 26 日的决议[3] CV 第 92550 号,确认了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8 年 1 月 24 日第 03-907 号民事案件中的第 62 分庭的裁决[4]。先前事实申请人 Interphil Laboratories, Inc. (Interphil) 从事药品和其他项目的加工和包装业务。被告 OEP Philippines, Inc. (OEP) 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其中包括 60、90、120 和 180 毫克 Diltelan 胶囊。 [5] 1998 年的某个时候,OEP 和 Interphil 签订了一份制造协议(协议)[6],Interphil 承诺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 OEP 加工和包装 90 和 120 毫克 Diltelan 胶囊。 [7]协议有关条款规定: 三.信息:[OEP][8] 应自费向 INTERPHIL 提供有关 INTERPHIL 在产品加工和包装中采用的方法、配方和标准的说明和说明,包括此类书面说明, INTERPHIL 认为正确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或可取的流程图、工作表格、测试方法和规范以及其他过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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