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法定文书 1994 年第 426 号 (N.I. 1) 机场(北爱尔兰)令 1994 F1 1994 年 2 月 24 日 F1 功能转移。 by SR 1999481 PART IN.I.INTRODUCTORY 标题和开始N.I. 1.(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4 年机场(北爱尔兰)命令。 (2) 除第 (3) 款和第 56(3) 条另有规定外,本命令自制作日期。 (3) 以下规定应在该部门通过命令指定 F2 的某一天或几天开始实施,即 (a) 第 IV 部分; (b) 附表 6; (c) 附表 9 第 2、4、5、7、8、10 至 12 和 14 段,以及与此有关的第 71(2) 条。 F2 完全由 SR 1995294 InterpretationN.I. 行使。 2.(1) 除第 (4) 款外,1954F3 号解释法(北爱尔兰)应适用于本命令的第 1 条和以下规定,如同它适用于北爱尔兰议会的一项措施一样。 (2) 在本命令中,1982 年法案是指 1982F4 民航法案;机场是指设计、装备、分隔或通常用于提供飞机着陆和起飞的设施以及与飞机着陆和起飞有关的服务和设施的任何陆地或水域区域,包括任何区域或空间,无论在地面、建筑物的屋顶或其他地方,其设计、装备或设置是为了提供能够垂直下降或爬升的飞机着陆和起飞的设施;机场经营人指当时管理机场的人,或就特定机场而言,指管理该机场的人; CAA 指民航局; 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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