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威尔士国民议会标准专员措施 2009 2009 nawm 4 威尔士国民议会设立一名专员以调查对议会议员行为的投诉并向议会报告此类调查结果的措施;并用于连接目的。该措施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由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并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由女王陛下议会批准,制定了以下规定。 Senedd 和 2020 年选举(威尔士)法案(anaw 1),第 1 条替代(2020 年 5 月 6 日)的十字头。 42(2),Sch。第 1 段3(2) 1The CommissionerW (1) 应设一名 F2Senedd 标准专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为专员)。 (2) 专员由 F3Senedd 任命。 (3) 如果该人 (a) 是 Senedd 的 F4a 成员,(b) 在该日期之前的 2 年内的任何时间曾是 Senedd 的 F4a 成员,则该人没有资格被任命为专员当任命生效时, (c) 是 F3Senedd 的工作人员, (d) 在任命日期之前的 2 年内的任何时间一直是 F3Senedd 的工作人员生效,(e) 是威尔士 F5... 政府的工作人员,或 (f) 在 2 年内的任何时间一直是威尔士 F6... 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委任生效日期之前。 (4) 专员的任期为 6 年。 (5) 已担任专员职务的人不得连任(无论是否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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