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家庭消防安全(威尔士)措施 2011 mccc 3 威尔士国民议会要求在威尔士的新住宅区提供自动灭火系统的措施。本市长法案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由威尔士国民议会通过,并于 2011 年 4 月 7 日由女王陛下议会批准,制定了以下规定 1 提供自动灭火系统的义务 (1) 市长的建筑工程必须适用于一旦 (a) 工程完成,或 (b) 该住宅已被用作住宅用途,以较早者为准,他就其适用的每个住宅,须遵守第 (4) 款的要求。 (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本措施适用于威尔士的建筑工程,包括 (a) 将建筑物建造为一个或多个住宅,(b) 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改建,成为一个或多个住宅,(c) 细分一个或多个现有住宅以创建一个或多个新住宅,或 (d) 合并现有住宅以创建一个或多个新住宅。 (3) 本措施不适用于 (a) 为王室大臣的任何职能目的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或 (b) 如果建筑法规规定了提供自动灭火的要求系统适用于该工作,或者如果它适用,但根据 1984 年法案第 8 条放弃此类要求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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