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烟草销售(可移动结构的登记和定额罚款通知)条例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根据 2010 年《烟草和初级医疗服务(苏格兰)法》第 40(4) 条向苏格兰议会提交的条例草案,供苏格兰议会通过决议批准。 2010 年苏格兰法定文书草案第 2010 号公共卫生 2010 年烟草销售(可移动结构和固定处罚通知)条例 2011 年 4 月 1 日生效 苏格兰部长行使第 24 和 40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2) 以及 2010 年烟草和初级医疗服务(苏格兰)法 (1) 附表 1 的第 3 和 4 段以及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所有其他权力。根据该法第 40(4) 条,该文书的草案已提交苏格兰议会并通过决议批准。引用、开始和解释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0 年烟草销售(可移动结构和固定罚款通知)条例,并于 2011 年 4 月 1 日生效。 (2) 在本条例中,该法案是指2010 年《烟草和初级医疗服务(苏格兰)法》;可移动处所是指由车辆或其他可移动结构组成的处所,申请人拟从该处开展烟草业务,但不包括船只。该法第 2 章(烟草零售商登记册)对车辆和其他可移动结构(不包括船只)的适用 2. 如果场所是可移动场所,则该法第 2 章适用,但须遵守第 3 条和第 4 条的修改。 3. 对于(a) 该法第 11(2)(b) 条中申请人提议从事烟草业务的所有场所的地址; (b) 该法第 11(2)(c) 条中申请人提议开展烟草业务的其他场所的地址,根据第 (2) 款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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