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明翰市议会 1991 1991 第 xvii 章 授权伯明翰市议会处置或占用该市的 Cannon Hill House 用于教育目的的法案。 1991 年 10 月 22 日 鉴于 (1)Cannon Hill Park 是伯明翰市 (以下简称市) 的一个公园,该市是伯明翰市议会 (以下简称市议会) 管理和管理的城市 (2) 根据日期为1873 年 4 月 18 日,一方的 Louisa Anne Ryland 与另一方的伯明翰市镇(以下简称公司)的市长、市议员和市民之间,将城市中属于 Cannon Hill Park 的土地转移到以信托为基础的公司,并出于 1854 c. 的目的。 cxiii. 1854 年伯明翰公园法案表达和宣布了市议会根据该法案的权力接受或购买的土地,并受该契约中表达和包含的某些条件和规定的约束 (3) 1883 c. lxx. 1854 年伯明翰公园法案被 1883 年伯明翰公司(合并)法案废除,该法案的第四部分重新制定了其中的某些规定 (4) 通过 1907 年 11 月 27 日的契约,由第一部分的威廉·查尔斯·亨利·阿尔斯顿·史密斯赖兰爵士和托马斯·弗雷德里克爵士签订第二部分的 Chavasse 和 John Willmot 以及第三部分的公司在构成 Cannon Hill 公园一部分的城市中的进一步土地在某些契约和条件下被转让给公司 (5)通过 1908 年 5 月 29 日的契约,并在1907 年 11 月 27 日的契约各方在受某些契约约束的情况下,将构成 Cannon Hill 公园一部分的城市的进一步土地转让给公司 (6)通过 1910 年 7 月 22 日的契约,契约双方于 11 月 27 日签订1907 年,在城市中形成 Cannon Hill 公园一部分的进一步土地根据某些契约(7)由 1961 c. 转交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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