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赫里福德市场法 2003 年第四章 一项为赫里福德郡地区的市场制定新规定的法案。 2003 年 10 月 30 日 鉴于 (1) 赫里福德郡区议会(委员会)是根据 1992 年地方政府法案(c. 19)成立的,作为赫里福德郡区的单一区议会,其中包括赫里福德市(市) (2) 作为城市前地方当局的继任者,理事会根据 1597 年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的皇家宪章和随后的地方立法授予的权力,有权持有和管理城市的市场 (3 )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市内举办了各种市场,包括在新市场街附近的市场地点举行的牲畜和一般市场,牲畜市场主要在周三举行,一般市场在周三和周六举行,一般市场举行高城黄油市场,除周日外每天举行,高城农贸市场每月举行一次 (4)现有市场场地的位置、条件和物理限制f 新市场街,加上现代监管要求的应用,使该地点不适合牲畜市场的目的 (5) 该地点的重建也将促进市中心的适当规划和重建 (6) 现有的地方与理事会市场有关的立法现在已经过时,应该用现代规定取代 (7) 本法的目的不能在没有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实现 (8) 关于促进本法的法案的要求1972 年地方政府法第 239 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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