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S Employers Liability (Defective Equipment) Act 1969 1969 CHAPTER 37 对雇主对其雇员的伤害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以及与上述事宜有关的目的。 1969 年 7 月 25 日 1 延长雇主对有缺陷的设备的责任。EWS (1) 在本法生效后 (a) 雇员因雇主提供的设备有缺陷而在受雇期间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业务的目的; (b) 缺陷全部或部分归因于第三方的过错(无论是否确定),该伤害应被视为也可归因于雇主的疏忽(无论他是否应承担责任)除本款外的伤害),但不影响与共同过失有关的法律以及雇主就伤害可获得的通过分担或合同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 (2) 如果任何协议旨在排除或限制雇主根据本节第 (1) 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则该协议无效。 (3) 在本节中,业务包括任何公共机构进行的活动;雇员是指根据服务或学徒合同受雇于另一人并为该另一人经营的业务而受雇的人,雇主应据此解释;设备包括任何厂房和机械、车辆、飞机和服装;过失是指疏忽、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引起侵权责任,或在苏格兰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法行为;人身伤害包括生命损失、个人身体或精神状况的任何损害以及任何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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