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地方政府(边界)法(北爱尔兰) 2008 2008 第 7 章 规定北爱尔兰 11 个地方政府区、将这些区划分为病房、任命地方政府边界专员以推荐边界和这些地区和病房的名称以及每个地区的病房数量;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8 年 5 月 23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 修改等(不更改文本) C1Act 制定地方政府法案(2014 年 5 月 20 日)赋予的补充和过渡性规定的权力(北爱尔兰)爱尔兰) 2014 (c. 8), ss. 124(1)(b)、129(与第 124(4) 条); S.R. 2014142,艺术。 2(c) C2Act 职能转移 (8.5.2016) 由 2016 年部门(职能转移)令(北爱尔兰)(S.R. 201676),艺术。 1(2),Sch。 5 分。 1(与第 9(2) 条)地方政府区和病房 N.I. 1(1) 就地方政府而言,北爱尔兰应分为 11 个区(称为地方政府区)。 (2) 11 个地方政府辖区分别合并下列原地方政府辖区的全部或主要部分: 1.安特里姆;纽敦修道院。 2.阿尔兹;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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