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儿童(离开护理)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22日
你。 《儿童(离开照料)法》(北爱尔兰) 2002 2002 第 11 章 一项关于正在或已经由 1995 年《儿童(北爱尔兰)令》所指的当局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规定的法案;取代该命令的第 35 条;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2 年 11 月 22 日当局对他们照顾的儿童的进一步职责 N.I. 1. 在 1995 年儿童(北爱尔兰)令 (NI 2)(儿童令)第 34 条之后,应插入以下条款准备停止照顾 34A.(1) 如果儿童由当局,当当局停止照顾他时,当局应向他提供建议、协助和交友,以促进他的福利。 (2) 如果由当局照看的儿童是符合条件的儿童,则当局应对他承担以下附加职责。 (3) 在第 (2) 款中,符合条件的儿童是指 (a) 年满 16 岁或 17 岁的儿童,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 (b) 已由当局照顾一段规定的时间,或总计一段规定的时间,这段时间从他达到规定的年龄开始,到他年满 16 岁之后结束。 (4) 部门可以规定 (a) 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其他类别; (b) 尽管属于第 (3) 款,但不属于合格儿童的儿童类别。 (5) 对于每个符合条件的儿童,当局应对其需求进行评估,以确定当局根据本命令 (a) 在仍在寻找时向他提供哪些建议、协助和支持是合适的在他身后; (b) 在它停止照顾他之后,然后为他准备一个路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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