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儿童抚养法(北爱尔兰) 2008 2008 第 10 章 修改儿童抚养相关法律的法案;并用于连接目的。 2008 年 7 月 2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而颁布,如下第 1 部分 N.I. 部门的附加职能促进儿童抚养N.I. 1 教育部必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提高家长对以下方面的认识:(a) 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 (b) 为其子女的抚养做出适当的安排。与他们分开生活。提供信息和指导N.I. 2(1) 该部门必须向父母提供其认为适当的信息和指导,以帮助确保为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开居住的儿童制定有效的赡养安排。 (2) 该部门可以在根据第 (1) 款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为其他目的提供信息。费用N.I. 3(1) 教育部可通过法规对教育部在履行其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职能时收取费用作出规定。 (2) 第 (1) 款下的条例可特别规定 (a) 关于何时可以收取费用; (b) 关于可能收取的金额; (c) 提供确定可能收取的金额所需的信息; (d)关于谁负责支付F1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费用分摊的规定以及确定分摊时应考虑的事项); (e)关于何时支付任何收费; (f) 关于收取的费用的追讨; (g) 关于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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