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财政援助法(北爱尔兰) 2009 2009 第 2 章 允许北爱尔兰各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制定财政援助计划的法案。 2009 年 2 月 4 日由北爱尔兰议会通过并经女王陛下同意后颁布如下 特殊情况下提供财政援助的权力 N.I. 1(1) 如果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共同确定 (a) 存在特殊情况, (b) 需要提供财政援助以预防、控制或减轻这些情况的任何方面或影响,以及 (c) 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计划提供此类援助。 (2) 相关部门可在根据第 (1) 款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根据法规制定计划,为第 (1)(b) 款所述的任何目的提供财政援助。 (3) 对于根据第 (2) 款规定提供特定类型财政援助的任何规定,相关部门是指 (a) 由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指定的北爱尔兰部门,就该条款联合行动此类财政援助; (b) 如果没有就任何此类法规做出此类指定,则 OFMDFM。 (4) 根据第 (3)(a) 小节的指定,根据本节制定的法规需要 OFMDFM 的批准。 (5) 本节下的规定可否决。 (6) 如果本节规定的法规中包含的计划将职能强加给制定法规的部门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该部门必须在制定法规之前咨询有关的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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