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2000 年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和非寿险。生命和非生命业务的类。第 II 部分适用于保险人的规定 有资格从事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人登记。委员会可以在满意后注册保险人。检查并提供向委员会提交的副本。注册的期限和撤销。授予或撤销注册的通知。对注册保险人施加的条件。健全和审慎管理的标准。限制某些人寿保单的发行。人寿保险公司的法定和其他资金。设立法定基金。可参考特定法定基金的政策。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处置法定基金资产。禁止法定基金之间的再保险。人寿保险法定基金的资本支付。人寿保险法定基金的资本分配。人寿保险业务盈余分配。限制股息和红利。中期奖金申报。过渡条款。任命精算师。指定精算师的职责。第 III 部分人寿保险公司的法定资金和其他特殊要求 第 IV 部分关于资本和法定存款的要求 关于资本的要求。存款。存款准备金。退还押金。可接受的资产。巴基斯坦的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的估值。寿险公司的净资产。第五部分偿付能力要求 非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拥有超过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资产。禁止贷款。董事等因违反第 35、36 或 37 条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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