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9 月 2 日联邦所有艺术品管理指南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 9 月 2 日起联邦所有艺术品管理指南,根据 5 i。结合联邦预算法(BHO)第 73 条第 1 款第 2 句,联邦财政部长与联邦审计院达成协议,将发布以下行政法规 I. 总则 联邦政府是所有者广泛的艺术品清单。艺术品来自前帝国财产,来自前东德中央国家地区和合法交易。它们分布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位置。这些指南所指的艺术作品是指联邦政府拥有的绘画、图形、摄影、塑料以及应用艺术和古董。不包括作为建筑物或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作品。艺术品保留在各自部门的资产中。联邦财政部已将与管理其广泛的艺术品藏品有关的所有任务移交给联邦中央服务和未解决财产问题办公室,B 1, DGZRing 12, 13086 Berlin(以下简称 BADV)。 BADV 在柏林设有一个存放艺术品的仓库。此外,该部门还为拥有艺术品的部门资产的最高联邦当局提供服务。本指引所指的最高联邦机关也是联邦宪法机关(德国联邦议院除外)和联邦法院的行政机关。...
2003 年 9 月 2 日联邦所有艺术品管理指南pdf预览版
2003 年 9 月 2 日联邦所有艺术品管理指南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