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饮用水法》第 1、2、7、8、10、11、12 条的法律,并以附录补充该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2010 年法律修正案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饮用水法第 1、2、7、8、10、11、12 条和补充法律11 月 30 日不。 XI-1190 维尔纽斯(公报,2001 年,第 64-2327 号)第 1 条。在第 4 部分中添加第 1 条 在第 4 部分中添加第 1 条:“4.本法的规定与该法附件中规定的欧盟法律行为的规定相一致。”第 2 条。修改第二条第十四款,在第一条中增加第二十七、二十八款。修改第二条第十四款,并安排如下: “十四.饮用水供应商 - 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国家(以下简称 - 成员国)的公民,另一个使用欧盟立法授予他的成员国行动权的自然人有权在立陶宛共和国居住的人,或在立陶宛共和国设立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以及在立陶宛共和国设立的成员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饮用水或参与包装饮用水。” 2.在第2条中增加第27款:“27.饮用水供应设施的领土是一个地理上确定的区域,供人类饮用的水由一个或多个供水源供应,并且可以认为水的质量几乎是均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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