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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国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法第 5、6、16、18、19、20 和 21 条修正法第 1、2 和 7 条修正法
相关行业
:
法律
报告地区
:
立陶宛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2日
法律修订法第 1、2 和 7 条 修订立陶宛共和国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法第 5、6、16、18、19、20 和 21 条,2010 年12月22日不。 XI-1245 维尔纽斯(公报,2010 年,第 86-4533 号)第 1 条。修改第一条第二款。修改第一条第二款,如下: “2.将第5条第5款第3项改为:“3)生育(亲子关系)——直到孩子一岁或两岁。”第2条。第二条的修正 将第二条修正为:“第二条。修改第六条第五款。修改第六条第五款,如下: “5.计算津贴的补偿收入最高不得超过相应津贴权出现当月政府批准的当年投保收入四项金额之和。”第3条。修改第七条第三款。修改第七条第三款,内容如下: “3.修改第21条第4款,修改如下: “4.如果被保险人在孩子满一岁之前已经或正在休育儿假,其保险收入低于生育(陪产)津贴(这些津贴的总金额),则向他支付该津贴(这些津贴的总额)和他在有关月份的保险收入的差额,应按照政府批准的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金规定的程序。...
立陶宛共和国疾病和生育社会保险法第 5、6、16、18、19、20 和 21 条修正法第 1、2 和 7 条修正法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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