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立陶宛共和国《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责任法》第 2、14、20 和 2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存款和责任保险法第 2、14、20 和 21 条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682 维尔纽斯 (Gazette, 2002, No. 65-2635; 2004, No. 54-1829; 2005, No. 18-578; 2008, No. 15-512; 2009, No. 93-3969; 2011, No. . 139-6552) 第 1 条。修改第二条第十六款。修改第二条第十六款,如下: “16.监管机构是立陶宛银行和在外国履行与立陶宛银行类似的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的机构。”第 2 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果”后删去“保险人”二字,将本款改为: “1.监管部门临时或永久撤销投保人接受存款权利的,保险公司理事会应当分别临时或永久终止该投保人的存款保险,恕不另行通知。监管机关暂时或者永久撤销投保人提供投资服务的权利的,投保人对投资者的义务的保险应当分别暂时或者永久终止。” 2、在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同意”后与”,删去“insurer”二字,将该部分排列如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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