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国承认习惯婚姻修正法案(由安全和司法特别委员会(全国市政委员会)提议)(司法部长和惩教署)B 12B2019 印刷份数 .400 ISBN 9781485006954 一般解释性说明方括号中的粗体字表示现有法规的遗漏。带有实线下划线的词表示在现有法规中的插入。法案 修订 1998 年《习惯婚姻承认法》,以进一步规范在该法生效前缔结的习惯婚姻的所有权后果;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南非共和国议会颁布如下 对 1998 年第 120 号法案第 1 节的修正,经 2001 年第 42 号法案第 19 节和 2008 年第 31 号法案第 10 节修正 1. 《承认习惯婚姻法》第 1 节, 1998 年(以下简称主体法),特此修正,用以下定义代替传统领袖的定义 传统领袖是指根据有关传统社区的习惯法,持有传统领袖的任何人地位,并在规定这种承认的适用立法方面得到承认。 10 修改 1998 年第 120 号法令第 7 条 2. 特此修改主体法第 7 条 (a) 替换以下第 (1) 小节 (1) 小节 (a) 习惯婚姻的所有权后果一个人是多于一个习惯婚姻的配偶,并且在本法生效之前缔结的,继续受习惯法管辖,是这种婚姻中的配偶拥有共同和平等的 (i) 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ii) 超过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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