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按照资金来源、功能投向等分类都被扬弃,主要防止业务边界模糊和交叉问题,实则是规范信托公司乱用制度优势开展通道和融资业务。或许该文件只是规范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对于其他业务的具体规定另有文件,比如一度征求过意见的资金信托新规。当然,另有看法认为,未明确提及的融资类或非标业务属于需要调整的一类资管业务,未来继续限制甚至消失。对于已经被规范的业务其实讨论的空间不大,更多的关注点是落脚怎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提供差异化信托服务。另外,根据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特性,目前行业所执行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流动性管理、信保基金缴纳要求,显然都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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