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6号(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意见 其他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以原有提交证明的方式办理,或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相对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证明,并须填写及签署告知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时将告知承诺书与该业务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情况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对人应予配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6号(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pdf预览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6号(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