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4日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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