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第六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三)存在较大争议、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十八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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