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1(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立法计划报部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公布执行。第十七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8第十九条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经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部门规章,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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