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7日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3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4十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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